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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变修法 监誓人可定普选议员失资格

中国人大常委会今(7日)早以全票通过就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根据文本和官员解释,立法会议员及其他主要公职人士的宣誓是政治效忠,若以不庄重方式进行,等同拒绝宣誓,其公职资格实时丧失。若监誓人按此裁定宣誓无效,将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港府须修改法例来落实有关释法。曾参与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批评,议员资格的丧失,立法会自有规定,人大是次释法绕过立法会,亦架空香港法庭,是最冲击香港法治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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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本土派当选议员梁颂恒和游蕙祯引发的宣誓风波,令北京有机会进行香港特区成立后第五次释法,但有关释法与立法会议事规则不相符,亦赋予监誓人过大权力,令一名监誓人按其判断裁定一名由数以万名选民选出的议员失去当选资格。

根据《基本法》第104条,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国香港特区基本法,效忠中国香港特区。中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后的记者会上指出,效忠特区就必须效忠中国,若说效忠特区而不效忠中国,实质上就是把香港特区视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政治实体,明显违反“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基本法》。而《基本法》要求香港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基本法》的必然要求,天经地义。

他续称,香港近年出现“港独”思潮,包括公开打出“港独”旗号,公然煽动香港独立、香港建国;以及散布香港“民族自决”之类的主张。这都会直接危害国家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关言论己是违法,并非一般「政见」。

根据释法文本,议员等宣誓人宣誓时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基本法和特区的法定誓言,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若不符合今次释法和香港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文本订明,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是次释法和香港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是次释法和香港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不过,立法会议事规则第49b条订明,若议员违反《基本法》的誓言规定,可透过提出谴责动议,经三分之二的立法会议员通过谴责动议,立法会主席才可取消其议员资格,故此现时由立法会秘书长主持的监誓,秘书长认为不符宣誓要求的,亦只是说他无权监誓,不会直接指宣誓无效,遑论取消其议员资格。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明显与议事规则不相符,须要作出修订。

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批评人大释法严重破坏香港法治,绕过立法会,亦架空了香港法庭,会搞乱香港。他质疑北京政府是藉是次释法来解决将来因港独思潮而产生的问题,例如立法会选举参选权等。但他指出,释法不单止不能禁止港独,反而会助长港独。

另外,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今早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从昨日的示威可见,释法争议引起很多人不满,相信受影响的人不易罢休,她不认为释法可以解决问题,纷乱亦可能不会停止。

她重申,现时释法「百害而无一利」,对于有人指释法是以防万一之举,以防法庭裁定梁游二人胜诉,谭允芝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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