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主要内容
中国社会

昆山警方称:砍人案骑车男被认定正当防卫

9月1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就“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于海明在反抗过程中失手杀人,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昆山于海明在反抗过程中失手杀人,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网络
广告

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引发对“什么才是正当防卫”的争论。

昆山市警方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因为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其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但警方否认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说法,也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而刘海龙曾经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的情况属实。

电邮新闻头条新闻就在您的每日新闻信里

下载法广应用程序跟踪国际时事

分享 :
页面未找到

您尝试访问的内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