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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

前特首曾荫权不合作 须付500万讼费

正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而被判入狱二十个月的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昨日再受打击,法庭指他谎称在调查其指控时已与当局配合,正式落案初期又不愿同意一些不容置疑的证供,芍调查造成无谓浪费,故此同意控方申请,裁定他要支付控方三分之一讼费,即约500万港元(下同,折合约51.4万欧元)。

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
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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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是香港最高级入狱的前官员,传媒早前估算,持续两年半的诉讼已令他耗费约3000万元予为他辩护的律师,若再支付作为控方的港府500万元讼费,即单是律师费用已是他被指涉嫌收受利益的十倍。

高等法院法官陈庆伟昨(6日)天在书面判辞中指出,曾荫权卸任前曾公开承诺会全力配合廉政公署的调查,但其后却违反承诺,在调查期间保持缄默。他续称,曾荫权早期甚至连租约亦不愿提供,令廉署须耗费以年计的时间去证明曾太早于2010年缴交80万元人民币作租金。法官指出,曾荫权在2015年10月首度提堂时曾向传媒表示,在过去三年半有全力配合廉署调查,其所言明显与事实不符。故此裁定他要付部分讼费,不是惩罚他行使缄默权的权利,而是认为其行为对调查造成无谓浪费。

法官又指出,当曾荫权被正式落案后,最初不愿同意一些不容置疑的证供,例如银行转账纪录、身兼业主的政协黄楚目标身份等,导致控方需要就一些微不足道的证据举证。

曾荫权被揭租住黄楚标于深圳的豪宅,但在行政会议讨论时未有申报利益,过程中更免费获得设计师为其进行内部装修,廉署其后于2015年10月落案控告他两项涉嫌贪污的罪名,分别是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以及涉嫌未有在行会申报利益。经过审讯,收受利益罪经两度审讯,陪审团均无法达成有效裁决而脱罪,但行为失当罪名成立,判囚二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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