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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拘港人可长达30天才通知 负评如潮:改善太少太迟、时限太长

香港和中国内地公安就本地市民于对方境内遇事的通报机制,被指形同失效,在运作近十七年后完成检讨,但只是明确了通报时间为七到三十天,以及把通报的内容标准化;至于内地常用的行政拘留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党属机关,则不包括在机制内。评论指有关改善太少太迟,通报时间太长,约束力不足,亦无助减少诸如铜锣湾书店五人先后被中国公安扣留及越境执法的案例。

香港民主党成员林子健周五在记者会上向媒体展示遭疑似中国公安劫持钉伤的情景。
香港民主党成员林子健周五在记者会上向媒体展示遭疑似中国公安劫持钉伤的情景。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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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通报机制,中港两地政府若向对方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以及对方居民在己方境内非正常死亡,便须通报,但没有订明通报时限,只是说「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报」。将于明年2月生效的新安排,则把通报时限按案件严重程度分为三级,涉及上述原来通报范围的事件,应于七个工作天内通报;涉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最迟应在十四个工作天内通报;涉嫌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最迟在三十个工作天内通报。通报时须包括罪名、法律依据、拘留地点及经办人员等资料,若双方认为有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可向对方查询,对方须于三十个工作天内回复。

 

新安排亦订明,除公安机关外,中国的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均包括在通报机制内。至于香港向内地通报的部门,除原来的警方等三个纪律部队外,还加入专责打贪的廉政公署。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14日)天与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后指出,新安排令被拘捕者的家人获悉情况,可聘请律师维护法定权利。不过,他拒绝响应铜锣湾书店五人失踪事件属于新安排下哪个类别。

曾经被内地扣押八个月的铜锣湾书店前店长林荣基认为,新安排不能防止铜锣湾书店事件重演,明订通报时限亦没多大意义,以七至三十天的通报时限,中方已有足够时间逼被扣人士签认罪书,他以自己为例指出,他在内地被扣留翌日便已被迫签下认罪书和放弃让家人聘请律师的权利。

他更忧虑,以中国公安经常以国家安全相关罪名对付异见或维权人士,日后可藉修改他涉及的罪名加以扣留;而一旦香港就有关国家安全的《基本法》23条完成本地立法后,港人更易被对方借机拘捕。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亦担心被拘留人士在拘留期间被迫认罪,而中国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亦含糊不清,促请当局澄清。该党另一议员涂谨申就质疑「强力部门」是否包括在机制内,而肖建华在香港的酒店被「劝回」中国之案例,亦不知是否包括在机制内。

有协助内地遇事港人的小区组织协会亦批评新安排的改善极为不足,建议两地政府应在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最多24小时内作出通报,并应将通报范围扩展至行政拘留,并立法规范现时只属行政安排的通报机制,确保两地执法人员严格遵守。

中国时事评论员刘锐绍更指出,内地政府经常按政治需要来决定是否执行通报机制,一旦遇上敏感及政治事件,便会单方面失效,铜锣湾书店便是明显的例子。

不过,建制派指,新安排已有进步,令机制在阳光下运作,属民建联的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陈克勤更指出,将恐怖罪行和国家安全案件列入新安排,加强透明度,有助释除港人疑虑。

通报机制自2001年起生效,至上月底,中国内地共向香港通报超过一万五千次,但没有通报的不知凡几,因而广泛被视为失效,在2015年的铜锣湾书店事件后,尤受关注,因为书店店长林荣基等三名港人在中国被扣留后,不单要香港警方主动查问,还是事隔三个月才收到通报,而股东李波更是涉嫌被内地强力部门违法越境扣人,并在查问后二十天才确认他身处内地,触发两地检讨有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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