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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开放同性婚姻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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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者能不能结婚?并像一般异性的有情人终成眷属一样,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障?目前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只有21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但台湾却在千年儒家思想的教育熏陶下,上周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这一步,走在全亚洲的前面,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台湾一名挺同者挥舞彩虹色旗帜
台湾一名挺同者挥舞彩虹色旗帜 图:路透社Tyrone S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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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大法官会议上周解释宪法指出,现行民法禁止两男或两女结婚,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限期修法。未来在台湾,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不但可以结婚,而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障。据说,这一步,台湾走在全亚洲的前面,请你为听友介绍一下好吗?

台湾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24日作出释字七四八号解释,认定民法亲属编有关「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的规定,限制了两个相同性别的人,比如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结婚,成立家庭,违反宪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权,宣告相关规定违宪,并要求台湾的行政部门,在两年内修正或制定法律,如果两年期满,还没修法完成,同志性恋者可以依民法的规定,到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台湾大法官的解释理由,主要是针对台湾宪法中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权」这两项,事实上也颇有争议,为什么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就违反「婚姻自由权」和「平等权」呢?

这的确很有趣。有人觉得宪法的平等权,根本不是在讲「两男两女也能结婚」才叫做平等。而大法官承认,要认定「一男一女才能结婚」的现行民法违反宪法的平等权,其实是采用了严格的审查标准。

这话怎么说呢?其实台湾宪法里平等权的概念,和大多数国家宪法里的平等权概念差不多,台湾宪法第七条的规定是「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这样的规定,能不能解释为「只准一男一女结婚」就违反人类生而平等的平等权呢?

台湾大法官认定,因性倾向而为的差别待遇属于平等权规范。大法官特别说明理由是,性倾向的成因包括生理、心理等因素,过去因为同性恋倾向无法被传统与习俗接受,使同性恋者长期禁锢于「暗柜」;再加上,人数属于少数,所以长期被社会孤立,很难期待经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转法律上的劣势地位。

所以,台湾大法官强调,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法律违宪或合宪,必须适用严格的审查标准。就因为采用严格的标准,所以认定了民法「只准一男一女结婚」的规定违宪。而之所以要采用严格的标准,是因为,不这样,就扭转不过来!其实听起来有点奇怪,不过这是大法官在解释文中白纸黑字说明的。

●另外,认定台湾现行民法「只准一男一女结婚」,违反了宪法保障人民自由的规定,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台湾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大法官也是根据这一条,认定「只准一男一女结婚」的规定违宪。

大法官的理由是,结婚自由包括「是否结婚」以及「和谁结婚」,这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人权,应受宪法第廿二条保障;此外,同性婚不影响异性恋婚姻,也没有改变异性婚姻所建构的社会秩序,应该受到保障,现行民法没有规定到,属于立法重大瑕疵。这就是台湾大法官会议的理由。

●据说,也有少数大法官并不认同这次的释宪文,提出了不同意见书,反对者又是什么理由呢?

没错,大法官黄虹霞在不同意见书中指出,传统婚姻是指异性婚姻,在没有重新定义「婚姻」的前提下,怎么能飞越,以异性婚姻定义下的结婚自由,推论出同性别两人的结婚自由?何况,宪法并未明文规定保护婚姻制度,宪法也无法导出同性别二人有婚姻自由的基本权,所以,七四八号解释没有说明立论基础,直接假托打破婚姻藩篱,认为婚姻不以异性结合为限,这个逻辑是错误的。

另外一位不赞成的大法官吴陈镮,也在不同意见书中指出,婚姻是一种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及文化价值的反映,要变更婚姻的意涵,应透过民主程序。何况目前联合国有193个会员国,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只有21个,目前台湾又面临高龄化和少子化,他认为,在社会还没有形成共识前,不宜立即立法承认同性婚姻。

他强调,全球仅有一成多一点的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并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权,婚姻制度攸关人伦秩序与社会及文化价值观,他认为,应透过民主程序形成其内容。

而这也是目前台湾许多反对同性婚姻团体的主张,他们认为,有关婚姻的内涵,目前是由一男一女组成,如果要改变,由于兹事体大,应该要采用民主程序,透过全国公民投票来解决,不应由少数司法菁英宰制,甚至受到政治力的影响与控制。因此台湾民间组织一方面将向监察院检举大法官违法渎职,另方面,也将推动公民投票,让全民自己作主,看人民是否推翻大法官会议的解释。后续发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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