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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疆对手机等电子产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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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舆论近日纷纷注意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但有很多相关报道只是把注意力聚焦于今后在新疆买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都需进行实名登记。根据网络上所流传的这一《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有关实名登记的部分主要是在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然而,《管理办法》全文总共包含三十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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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上所流传的文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首先限定了实施范围和领域。《管理办法》在第一章第一条中写道:为加强对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防止通过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传播暴恐音视频等非法有害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这一办法。《管理办法》的第一章第二条为: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和其他带有储存、通信、记忆、播放功能电子产品销售、维修(含二手手机电脑收购、销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有关经营管理

就实名登记,我们可以看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的内容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的经营者为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入网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严禁制售手机“黑卡”或“垃圾卡”。 此外,《管理办法》在第三章第十二条中还提到: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安装身份证识别机和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开办者、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人员信息库,并实时录入和更新数据信息。

有关责任义务

除了有关实名登记的部分受到海外普遍关注以外,《管理办法》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五条的内容也引发当地部分网民的担忧。这一针对十种行为的条款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存储、下载、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信息和音视频,或者使用、销售载有下列内容的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诋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宣扬“圣战”和民族分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制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传播暴力恐怖思想、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等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的; (七)煽动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相关讨论

众所周知,在科技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个人手机和电脑所接受和传输的信息,时常无法自主控制。比如我们的个人电子信箱里,就时常接收到一些垃圾邮件或广告邮件,甚至其中就有可能包含颠覆政府的危险信息,但如果一个人没有及时清理邮件的习惯,就有可能在无意识间将这些信息保存在自己的手机或电脑中了,这就给相关法规的具体执行留下了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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