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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案秘密开庭带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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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下午三四时许,中国媒体圈开始有耳语传播,称当晚官方将公布重大政治新闻,有些人猜测可能是女婿车峰被抓而焦头烂额的戴相龙被双规;更多人推测是即将宣布周永康正式庭审的消息,结果令人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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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六点,新华社公布了周永康在半个月前的5月22日已开庭一审。在当天即6月11日,已经一审宣判,天津一中法院认定,周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三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几天来,海内外媒体关注昂山素季访华行程,周永康在被起诉后,再无消息,外界推测可能因拒绝配合认罪,被迫推迟开庭,官方却神不知鬼不觉地直接宣判,几乎完全没有任何消息传出。

一位媒体人感慨,“周案审理保密程度显示,只要他们不想让外界知道的,外界就真不知道,这让我不得不谨慎看待海外被喂料的新闻!”

当晚播出的《新闻联播》中,周永康对着电视镜头,做出了不再上诉的承诺。

央视还播出了一段周最终陈述的画面,白发苍苍的的周低头念稿,“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外界对周永康案暴露出的高层黑幕已经有些麻木。

根据一审判决的说法,周永康直接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永康的长子周滨、妻子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周永康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

周永康案如此突然袭击式的宣判,仍引起了不小争议。

3月份两会上,最高法院长周强受访时明确表示,将公开审讯周永康。随后,中纪委驻最高法纪检组长张建南对媒体称“公开程度,比起薄熙来案肯定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根据官方新华社的说法,5月22日周永康案一审未公开开庭的原因是,“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但最终官方自食其言,并未对周公开开庭审判。

媒体人李建军就认为,“周永康这种人,判无期徒刑这么轻显然太便宜了他,但这种秘密审判的口子一开,以后随便给人安个涉及国家机密的罪  在这个浑身都是见不得光的国,太多所谓国家机密,然后秘密审判  升斗小民怎么办?”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分析,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根据官方披露的消息,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

曹在周案中起到关键道具作用,5份“绝密”1份“机密”,构成秘密审判的“法律依据”,法庭虽然最后认定这6份文件泄露“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但借此将周永康如何“受贿”、“滥用职权”的罪行一并认定“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因而必须“不公开开庭审理”。

张庆方博士撰文对官方不开庭审判周永康的操作做了分析。

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党的高级领导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开审理,固然能够体现中国司法的公开公正,展现中国刑事审判的透明和自信,既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能消除国内外舆论中不必要的猜疑。

但是,从薄熙来案公审的实际效果看,伴随着大量红墙内腐化、淫乱事实的曝光,执政党的道德形象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薄熙来在法庭上言伪而辩,也令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至今把他奉为高级干部中廉洁奉公的楷模。

总之,薄案公审有得有失,总体而言得不偿失。周永康案庭审完全吸取了薄案的教训,以本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为由,选择对全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彻底杜绝了公开审理,公开全部案件事实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次,对与周永康共同作案的周滨、贾晓晔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对主要证人以录像方式举证,避免了共同被告人和主要证人翻供、串供的可能,保证了审理的顺利进行。

一方面,受贿罪往往是一对一犯罪,是否实施了权钱交易,常常是天知地知你(行贿人)我(受贿人)知,这种情况下,从行贿人着手获得证据突破,再反过来对受贿人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从而获取其认罪口供就非常重要。

很多案件中,行贿人和受贿人有着较深厚的个人感情,一旦允许他们出现在同一个法庭上相互质证,就可能出现行贿人为了个个义气选择翻供,从而使得受贿事实无法证实的情况。另一方面,好多高级官员的腐败都是其家人直接操作,官员本人是否知情,只能借助于其家人的口供。

因此,官方的做法是,一些特殊案件中,为了保证诉讼进程中不至于横生枝节,对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分案审理,先固定主犯的犯罪证据,确定其刑事责任,接下来再审判其他次要责任人,这也就给从犯们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如果不顾事实胆敢改口,就会面临比预期更重的刑罚!这显然会给从犯们施加极大的心理压力,从而有效防止了从犯“恶意翻供”。 

最后,中国对腐败案件的侦查,主要的调查工作是在纪委主导下完成的。纪委办案不受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羁押期限、律师介入等“繁文缛节”的束缚,一方面有利于高效地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另一方面,纪委又可以从“大局”出发,根据涉案人的实际表现,对其涉嫌的具体罪名、责任大小、数额确认做出“非常灵活”的安排。

周案案发之初,一些媒体的报道中暗示其有杀妻的嫌疑,其家人涉及的腐败数额也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从周永康案的实际效果看,周永康与办案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有很好的“理解和配合”,最终达到了“双赢”的目的。

 《金融时报》引述诺丁汉大学(University of Nottingham)中国政治专家曾锐生(Steve Tsang)的分析更为简洁,“如果确信周永康会配合,庭审本来会公开进行,事情并不完全像党希望的那样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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