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主要内容
欧洲思想文化长廊

霍布斯 利维坦的分析家 国家权力—怪兽利维坦之四 主权探究(下)

发表时间:

「提要」 霍布斯论述了主权的起源,它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它至高无上的地位。随后,他详细规定了主权的功能,这些功能是一个国家运转所必需的。

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 DR
广告

问:霍布斯相信主权的产生是个体自由选择的结果吗?

答:从原初的意义上是如此,但这里有一个霍布斯区别与其他主权说的重要特征,那就是主权是与共同权力同时创立的,也就是说,自然状态下的人,要先做到彼此让渡权利,结成契约,此刻他们尚不是臣民,只是授权人。而主权者,是在授权人授权形成共同权力之后才得以产生。美国政治学家梅里亚姆指出,“最高权力只是随着其承权人,即政府人gouvemental person的创立才会形成。主权及其臣民是同时创造出来的,主权不是人民赋予或让渡的,因为除非创立主权,否则他们尚非人民,换言之,人民从未拥有过最高权力,因而也无权对其进行处置”。这一点很重要,它鲜明地标志着霍布斯的主权论和后世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的根本区别。博丹的主权论和霍布斯的主权论,区别也在这里。博丹直接援引罗马法,“人民已将全部权力让渡给了皇帝”。这就表明主权原在人民手中,而君主之成为主权者,是人民让渡的结果。而霍布斯却认为,人民只是彼此让渡权利,在这个过程结束之后,才形成共同权力,才有国家、主权和君王这个主权者。这就从根本上奠定了君主专制的基础。正像我们在前面说的,人们彼此自由地让渡权利而放弃了自由,也就在这个意义上,你的问题才得到了解决。

问:看来这个区别非常重要。

答:是的。它决定了主权在君,还是主权在民的大问题。既然霍布斯坚定地认为主权在君,那么决定和平与战争的问题,就是君主的主要责任,他同时拥有采取何种手段的裁量权。为此,霍布斯提出主权的第六项权力,言论审查权。在我看来,这是霍布斯主权论中最糟糕的一项规定,同时又是专制制度最实用的一项规定。如果说专制暴君在其他权力上还可能有松有紧,但在限制言论自由上,却从未有一丝闪失。霍布斯认为,“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都属于主权范围”。问题在于,主权者凭什么来判定一种言论,一个观念之对错呢?如果君主决定发动战争,破坏和平,反战的言论就是有利于和平的。但它和君主的决定相冲突,此时禁止这种言论就是保护罪行。霍布斯之所以把这项思想言论管制权划入主权范围是因为他知道,“人们行动来自意见,为了他们的和平与协调起见,良好地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地管理人们的行为”。可恰恰是主权者在管理人们的意见时,必定会把这个管理变成控制和扼杀,从而使寻找一切真理的行为成为罪过。霍布斯并不否认在学问上应该尊重真理,但他担心各种学说传播与流行会妨碍真理。可我们要问的是,各种学说的流行和不加阻碍的讨论,不正是探索真理的唯一方法吗?把言论审查权交给唯一主权者——君王,是让君王拥有任意剥夺社会自由的合法手段。

问:他这里谈的是当时激烈的教义之争吧?

答:是的。我们应该知道,霍布斯所谈的这种学说引起纷争的情况,在他那个时代是一个事实。那就是因为宗教学说的争执而引发的宗教战争。法国宗教战争引起的内乱让霍布斯记忆犹新,他说,“人们被不负责任地统治到如此程度,以至敢于用武力保卫或介绍一种学说,这使他们处于战争状态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认为,“主权者有权审定意见和学说,或任命审定人,把这事儿当成和平所必须的事儿,来防止纠纷和内战”。不过,他的这套说法,后来完全成为专制主义者控制言论与思想自由的辩词。主权的第七项权力非常重要,即确定所有权,“即订立规章,使每个人都知道,哪些财务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任何臣民不得妨碍。这些有关我的、你的(即私有财产权)以及臣民行为中的善恶、合法与非法的规章,便是市民法”。霍布斯在这里谈的是国家民法,属于私法范围。这表明在他心目中,国家主权的代表君主有权决定财产制度。这个要求他表述得非常简略,但明确地指出,主权者要立法来保障财产权不受侵犯。所以,主权的第八项权力就是司法权,“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力”。在霍布斯看来,确立财产权的法律订立之后,若没有裁决权,那么每一个人都会运用自己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将使社会处在战争状态,而这是建立国家主权所要克服的。第九项主权是战争权,它包括宣战、媾和、征兵的权力,也包括筹措军费,实施动员的权力。他特别强调,军队的指挥权属于主权者所有,“军队的将军不论由谁当,最高统帅始终是主权者”。

问:那显然建立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力,也是主权啦?

答:对,这是主权者的第十项权力。霍布斯要求,“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院、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第十一项权力是赏罚权,国家建立荣勋制度,颁发各级荣衔,使国家奖惩明确,以避免因赏罚不公而引起争端。可以说,霍布斯把一个主权国家和主权者的各项关键权力都罗列全了。他认为,以上各项权力是万不可缺失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他说,“这种分割是‘国分则国将不国’的分割”。在这一点上,他完全继承博丹的主权思想,虽然他并没有举证博丹的主权论来支持他的学说。不过,霍布斯反复强调,全体臣民的人格,已由主权者承担了,所以,“全体的权力和主权者的权力是同一回事儿”。但是他却把最高的荣位归于主权者,也就是归于君王。他说,“因为荣爵源于主权,勋爵、伯爵、公爵和王公等身份都是由他封的,正如同仆人在主人面前一律平等而没有任何荣位、等差存在一样,臣民在主权者面前也是这样。不在主权者面前时,他们有些人较为显要,有些则较差,在主权者面前,他们就像众星在太阳光之下一样,不那么光芒夺目了”。

问:这样看起来,似乎臣民授权之后,就再无存在感了。

答:霍布斯也看到了这一点,不过他辩解说,君主制下人们可能受一个人激情的摆布,民主制下的人们,可能受一群人摆布,“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因为一种政府带给臣民的不利,和国家内战带来的惨状相比,就是小巫见大巫了。有法律约束,有君主强制,国家或可平安,百姓尚可苟活,这要强于回到丛林法则的野蛮时代。这就像中国人爱说的,“宁做太平犬,不做乱世人”。不过霍布斯的这段托词是站不住脚的。一个成熟的民主制度,可以保证国家正常运行,人民安居乐业,同时享有人最重要的价值,自由和尊严。只是霍布斯面对的时代场景,没给他提供一个有力的反证,内战时的英国,恰处在一个转型时代。霍布斯选择君主专制的主权形式来实现他国泰民安的梦想。

电邮新闻头条新闻就在您的每日新闻信里

下载法广应用程序跟踪国际时事

浏览其他章节
页面未找到

您尝试访问的内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