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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

与时俱进-中国最高层决定废止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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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周五,也就是中国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后的第三天,北京对外宣布了一条让海内外关注中国法制建设的人们倍感欣慰的重要消息。中国领导层在11月12日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决定将废止备受争议的劳教制度。本次“法律生活”就围绕中国劳教制度的建立与废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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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劳教,就是劳动教养,更具体的说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中国的劳教制度源于前苏联,但具有独特性。1957年正式确定的中国劳教制度始于上一世纪50年代“肃反”时期。1980年,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确立了由行政权力主导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但中国法学界和知识界长期认为,施行了五十多年之久的劳教制度不仅侵犯人权,而且违宪。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嫌犯投入劳教场所,并可强制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但中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八条第(五)项为: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而第九条的解读则包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2013年1月7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就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孟建柱表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要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

2013年3月17日,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答记者提问时说,要在年内出台有关中国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

如今,中国官方在11月15日对外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节第34条第二段明确地写到: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据介绍,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以后,原先劳动教养场所的主要职能将逐步转向强制戒毒。今年以来,河北、山东、江苏、湖南、辽宁等省的劳教场所已经开始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所以说,做出废止劳教制度这一决定的本身,反映的就是以习近平为首的中国最高领导层与时俱进,向国际社会表明要改善国内人权的良好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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