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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捍卫者 雅克·马里旦第五节 罗马世界的遗产 西塞罗论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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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斯多葛学派认为,所谓善就是以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而自然原则也是支配宇宙的理性原则。理性渗透在世界各处,同时也渗透在人心。顺从自然就是顺从善与正义的原则。西塞罗由此出发,全面阐述了自然法的基本概念。

法国思想家雅克·马里旦
法国思想家雅克·马里旦 © Wikipédia Roger-Viol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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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次你谈到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西塞罗,今天你是不是给听友更详细地介绍一下。

答:好。西塞罗这个人,应该多说几句。因为他不仅是一位政治家,哲学家,演说家,而且他是那个时代最出名的律师。自己就进行着司法实践。所以他对法律的看法就更具现实性。先说说他的生平,西塞罗是公元前106年1月3日出生在古罗马帝国的阿尔比尼姆。他的家族是一个古老、高贵的家族。因为阿尔比尼姆曾经是一个独立的小王国,所以西塞罗的祖先和古王族有关系。据普鲁塔克记载,西塞罗出生的时候,他的奶妈看到有一个幽灵出现,这个奶妈就预言,生下的这个孩子日后会有一番大事业。果然,西塞罗求学时,很快就成为学校的明星,他不仅诗作的好,而且极富演说才能,曾下苦功钻研演讲术。从吐字到手势,都下了一番苦功。现在我们要列举世界上伟大的演说家,西塞罗是一定身在其中。他曾经去希腊向著名的演说家阿波罗纽斯学习演讲,但当他发表了一番演讲了之后,阿波罗纽斯反倒沉默不语,然后对他说,“西塞罗,我钦佩你的本领,也赞美你的才华。这不禁使我对希腊怀着怜悯之心,因为演说和辩才是希腊仅存的光荣。现在却经由你转移到罗马名下了”。西塞罗修习法律成为律师,他碰到了一桩其他的律师都不敢接手的案子,是罗马当时的独裁官苏拉手下的一个释放奴隶以极低的价格强买被以人民的公敌之名处死的人的财产,死者的儿子罗斯休斯出来告状。苏拉是一位极残忍的人,没有人敢出来和他身边的人打官司,而西塞罗挺身而出,打赢了这场官司。

问:看来作为一个好律师,不仅要有好口才,还要有勇气。

答:当然真正的好律师都是勇敢的人。西塞罗后来竞选法务官,这使他一方面思考法律的理论问题,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检验他的那些法律思考。西塞罗后来成为罗马帝国的执政官,直接投身政治生活,但是他在罗马前三头统治期间,也就是在凯撒、克拉苏和庞培之间,争夺权力的斗争中表现不佳。他游走在凯撒和庞培阵营之间,最后站到了庞培的阵营。庞培被凯撒战胜之后,凯撒对西塞罗却表现得相当宽容,在他胜利返回时,西塞罗去迎接他,凯撒拉着西塞罗的手,走了好远。这反映了凯撒的胸怀,也证明了他对西塞罗的才华真的是相当的敬佩。下面这件事实就是证明,黎加留斯曾率军反抗凯撒,遭到法律起诉,西塞罗担任他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凯撒等了很久也听不到西塞罗发言,便说,“为什么我们不能再度听到西塞罗口若悬河的辩才呢?可见黎加留斯是个坏蛋”。这时西塞罗开始发言辩护。据普鲁塔克说,“他的语气哀怨委婉,措辞优美典雅,凯撒的神色随着变化,情绪激动,最后竟感动得全身颤抖,手里拿的文件不知不觉掉落地面。他完全被这番辩护所征服,终于宣判黎加留斯无罪”。在凯撒被刺杀之后,屋大维、安东尼、雷比达组成新三头执政,因为西塞罗曾经作演讲愤怒地抨击安东尼,所以安东尼执意要报复,取他的头颅,最后三巨头达成交易,牺牲了西塞罗。这实际上是安东尼心胸狭隘的报复,所以普鲁塔克愤怒地说,“一个人手握莫大的权势,用来泄私愤,无论拿何种野兽相比,都不会如此蛮横暴虐”。

问:看来罗马人早认识到,以权势报复批评自己的人,是禽兽不如的人。

答:确实如此。好,我们下面讲讲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首先,西塞罗认为,“法律乃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充分体现,便是法律”。这就是我们在前面说的,斯多葛学派的一个信念,自然的原则就是支配宇宙的理性原则。只有当理性和自然融合一体时,才会有真正的法律。所以,西塞罗又说,“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其次,由于这个正义的标准来自自然理性,西塞罗有时就干脆称其为“神意”,所以它是至高和永恒的。西塞罗在《论法律》中,明确说,“不妨让我们对法进行论证时,从那种最高的法律开始,它适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很明显,他心目中的自然法,不是日常社会中由当局颁布的法律条文,而是这些条文背后的原则,也就是要回答你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文?所以德国法学名家奥·赫费有一个判断相当重要。他说,“自然和法律的对立命题,第一次形成了对法和国家进行道德批判的工具”。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现存的政治权力,可以凭借强力而随意制定那些只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文。比如,中共颁布的所谓香港版国安法,这部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剥夺香港人民享有的基本人权,让香港人成为同大陆人一样的驯服的奴隶。因为这些立法者的心中有一个妄念,就是只有剥夺香港人民的自由,所谓国家安全,其实就是一党专制的统治才可能维持。这不符合自然法的正义原则,因为它使香港人享有的自然权利在这部恶法面前反而成为罪行。西塞罗谈自然法,正是因为他作为一个古罗马世界顶尖的法律人士,知道恶法横行的后果。他反复论证说,那些人相信以民众的决议为名颁布的法律就是公正的,这是非常愚蠢的。他问到,僭主颁布的法律能说它是公正的吗?因为这样的一些法律可以使独裁者随心所欲,不经法庭审判,任意处死他想处死的公民。这样颁布的法律因为不合自然正义,因此是恶法。

问:在他看来,这种虽有法律条文,但缺乏正义的法,根本不是法。

答:有人说,恶法也是法,但在古罗马大哲面前,恶法不是法。他说,“要是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和民众的决议,要是正如那些哲学家们断言的那样,一切都应该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人的蔑视和破坏”。所以他断言,“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为什么呢?因为在西塞罗看来,“如果一种法律使不公正变成合法,那么为什么同一法律,不能使恶变成善呢?”这是问到关键之处了。现在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西塞罗论自然法的几个层次。首先,它指人类行为最终的、不可再追问的前提条件之总和,它是最终的价值目标。其次,它是普适的。在美国确定的人的权利,在中国也一样适用。因为自然法规定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在大陆施行的暴政,到香港依然是暴政。第三,它是人定法的源泉和标准,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以人的自然权利为基础。第四,它是可以经由人的实践理性来认识的。第五,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指引着人类社会向善的追求。好,有关西塞罗,我们简单说这些,下次我们再介绍马里旦的直接思想来源,托马斯·阿奎纳的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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